漢語詞語
基本信息
【讀音】bì hù
【單詞】[protect;shelter] 袒護;掩護
【解釋】袒護;掩護
【例句】1.他弄出這些事來,誰也庇護不了他。
2.赫耳墨斯自認為是商人們的庇護神。
3.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五十六回:“當年弒殺公子惡及公子視,皆是東門遂主謀,我欲圖國家安靖,隱忍其事,為之庇護。”
【庇】
五筆編碼: yxxv yxx
讀音: bì
【護】
編碼: rynt ryn
讀音: hù
詳細解釋
袒護;保護:~權ㄧ~壞人。
asylum
指一國對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國追訴(包括可能追訴)或處罰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交還或引渡的一項國際法制度。
國家對於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並給予保護的法律概念。
相關法律
基本釋義
給予庇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即國家在國際法上有給予個人以庇護的權利,個人受到庇護是國家庇護權的產物,個人可以申請庇護 , 但是否給予庇護,由被申請國家決定。“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給予庇護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申出來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內對所有的人都有管轄和保護的權利。一個被追訴或追捕的人,一旦進入另一國家的領土,就處於所在國的管轄之下,追訴或追捕他的國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國領土範圍內繼續進行追訴或追捕。國家不能庇護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以及海盜、販毒、販奴等國際罪行的人。
庇護對象
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繫,但庇護的對象超出通常意義的政治犯,而且庇護不僅是不引渡,還包括不予驅逐和準其在境內安居。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訂有庇護條款。1793年法國憲法首次規定,對為了爭取自由從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給予庇護,同時宣布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過去,一國給什麼人以庇護,完全由該國自己決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蘭,荷蘭曾拒絕協約國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國際檔案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範圍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於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於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於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領土庇護宣言》中說,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聯合國大會1973 年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
國家只應根據屬地優越權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但在拉丁美洲國家間,長期以來形成了外國使館給予駐在國國民以政治庇護的習慣。1928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庇護的公約》對此加以確認。對於罪行是否政治性質的判斷權,1933年美洲國家間《政治庇護權公約》規定,屬於給予庇護的國家。此項規則至今仍然在沿用。這種庇護稱為外交庇護。 1980 年4月,數千古巴人湧入秘魯駐古巴大使館尋求外交庇護 。為此 ,拉美安第斯國家集團代表在利馬開會,重申他們“保衛庇護制度的不可動搖的立場”。有些國際法著作將一個國家在別國的領土內(如在駐外使館或在外國港口的軍艦)予人以庇護的情況,稱為域外庇護。在特殊情況下,在歐洲也發生過外交庇護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國駐匈牙利使館避難,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納吉曾在南斯拉夫駐匈使館避難。